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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30 9:36:35    阅读次数:
 

  365体育手机投注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8年1月18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向大家简要通报2017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和2018年工作打算;二是公布我省法院2017年度审理的10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一、2017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一年来,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0538件,审结47720件,结案率同比上升1.37个百分点。已审结案件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危险驾驶案件、盗窃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0563人。充分用好严的一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切实体现宽的一面,依法审慎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做法有:

  1、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促进平安安徽建设

  对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该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者死刑。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319件,判处罪犯1676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王伟鞠案,被告人携带扳手、刀具、毒品驾驶汽车,以不特定女性为侵害对象,连续实施强奸、故意伤害、强迫被害人吸毒,并致一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审理了芜湖邢朝刚等六十七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132人。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60件,判处涉毒犯罪分子3209人。全省法院坚持将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累犯,以及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法等严重情节的,作为打击的重点,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如秦伟明等七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130余公斤,三名主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坚持惩治毒品犯罪“抓大不放小”,更加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多次贩毒人员惩治,加大对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遏制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净化社会空气。

  2、依法惩处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加强与纪检、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74件1452人,审结渎职犯罪案件186件260人。加强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指导,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量刑标准,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发挥依法审判在推进依法反腐、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平稳审理了滁州市委原书记江山受贿、滥用职权案、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巫希平受贿案等一大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准确把握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从严惩处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及涉农资金管理等领域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坚持既惩处受贿犯罪,又惩处行贿犯罪;既惩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又惩处小官大贪。始终保持“打虎拍蝇”高压态势,彰显党和国家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

  3、依法惩处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贩卖假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防控经济风险,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审结该类犯罪案件1589件3029人。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属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往往涉及罪与非罪、罪名适用、涉案财物处置及跨区域案件的衔接配合等疑难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良后果。省高院认真调研总结前期处理亳州“兴邦公司”等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分析研判我省非法集资案件的新特点以及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结合行为人在集资前后的客观行为表现,分析其主观目的,准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把握好罪与非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加大财产刑适用及追赃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依法平稳审理了王建晨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和一批“e租宝”关联案件。

  4、依法惩处涉民生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高度关注民生保护,对近年来高发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依法从快审理、从严惩处。全年审结各类诈骗犯罪案件1247件2066人。同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基站”、“黑广播”、制售犯罪工具等与网络电信诈骗相关联的犯罪实行全方位打击,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如李东彪等十一名被告人利用QQ、旺旺等聊天工具向淘宝商家谎称可以代刷信誉、提供货源,并编造点击量不够、需要保证金和运作资金等理由骗取51人财物44万余元案。加大财产刑适用及执行力度,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追赃工作,努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电信网络秩序。保护“食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依法审理山东非法疫苗关联刑事案件。全年审结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111件201人。如刘红岭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刘红岭等在猪肉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情节特别严重,主犯刘红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刑,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5、以案释法,推进法治安徽建设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和《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切实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高院坚持抓自身、带系统,制定规范意见,推动全省法院以案释法工作有序开展。全省法院充分利用案件资源优势,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始终将以案释法贯彻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努力使每个法官成为法律的宣传员。通过判前释法、法律文书说理释法和判后答疑释法,化解当事人心中疑虑。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发布裁判文书、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庭审,通过具体案例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接受法治教育。为提高庭审普法的针对性,全省法院认真梳理具有典型意义和体现社会热点问题的刑事案件,组织群众现场旁听庭审,以实现以案释法效果最大化,如组织机关干部旁听渎职案件、贪污腐败案件庭审,组织学生旁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等。依托全省三级法院建成的诉讼服务中心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在中心设立电子显示屏、诉讼服务导航系统、法律图书阅读空间等用以播放审判案例、提供法律服务、传播法律知识。利用省高院主办的《安徽审判》、《皖法之声》等传统媒体、法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以及和中央、省、市电视台合办法治栏目传播典型案例,扩大以案释法覆盖面、影响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6、以改革为抓手,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2017年,司法改革在全省法院深入推进,面对案多人少矛盾,全省法院提前谋划,积极应对,通过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改革文书签发制度、院庭长带头办案、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多措并举,着力破解案多人少这一突出难题。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团队效能。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取消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倒逼审判人员提升能力水平。院庭长带头承办影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17年9月28日上午,省高院院长张坚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王春祥故意杀人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60余人旁听庭审,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央视网、安徽新闻联播等各大媒体进行了全面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大法官开庭栏目12月6日至7日进行了深度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确保“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应用远程视频系统提讯、开庭、接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案效率。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2018年工作打算

  今年,全省法院将继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把牢刑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2、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面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紧紧围绕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建设,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扫黄打非、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医违法犯罪等各类专项行动,为实现五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指导。强化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调研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带来的变化,组织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利用互联网等新型经济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量刑平衡、死缓限制减刑、危险驾驶等进行深入调研,形成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或出台规范性文件。

  4、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认真落实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5、加强刑事司法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借助各类平台进行新闻和典型案例发布、以案释法。认真总结未成人审判工作经验,做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加强对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管理,打造安徽特色品牌。

  6、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司法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升刑事审判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朋友们、同志们,刑事审判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关乎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各级法院将一如既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被告人王伟鞠故意伤害、强奸、强迫他人吸毒案

    ——针对不特定女性,连续实施强奸和伤害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伟鞠,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

  1、故意伤害事实

  2016年6月24日2时46分左右,王伟鞠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桥上南西侧辅道将下班后独自步行回住处的被害人周红强行拉上其驾驶的长城牌哈弗H6黑色越野车,后王伟鞠驾车将周红带离上海,至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八公山区及霍邱县等地。途中因周红反抗,王伟鞠徒手及用铁扳手、刀对周红进行殴打、捅刺。2016年6月26日上午,在霍邱县境内,王伟鞠用胶带将周红的双手、双脚捆绑,并用烟头烫周红的乳头,后周红死于王伟鞠车内。当日16时许,王伟鞠驾车将周红尸体抛置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大代表文化生态园东大门东南侧树林内。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红系全身多处软组织遭受钝性物体反复击打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强奸、强迫他人吸毒事实

  2016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王伟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陈春路绿林路锦文KTV,采用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梁某某从包厢内骗上其驾驶的长城牌哈弗H6黑色越野车,锁上车门并驾车将梁某某带至其租房处,王伟鞠在该处吸食毒品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迫梁某某为其口交,后又将梁某某带回车上,再次强迫梁某某为其口交并与其性交。次日1时30分许,王伟鞠将梁某某送回锦文KTV。

  2016年6月21日3时30分许,王伟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板泉路君君烧烤店内,采用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钟某某骗至其驾驶的哈弗牌汽车,驾车将钟某某带离烧烤店。后王伟鞠采用殴打、持刀及言语威胁等方法,强迫钟某某在车内多次为其口交和性交。8时许,王伟鞠联系车辆将钟某某送走。

  2016年6月27日21时25分左右,王伟鞠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钻石国际会所门口,采用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其哈弗H6汽车内,将张某某强行带离会所,先后至合肥市、泗县、寿县、颍上县、霍邱县等地。其间,王伟鞠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在车内多次强迫张某某为其口交和性交。2016年6月30日,王伟鞠在霍邱县宋店乡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张某某于同日被解救。

  王伟鞠在挟持张某某期间,还采用胁迫的方式,强迫张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两次。

  (二)裁判结果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鞠驾车挟持被害人周红并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周红反抗,王伟鞠遂使用刀、铁扳手、烟头、胶带等工具及徒手方式,殴打、虐待周红,并限制周红人身自由数日,致使周红因全身多处软组织遭受钝性物体反复打击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伟鞠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与张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王伟鞠驾车挟持张某某期间,两次强迫张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王伟鞠一人犯三罪,应数罪并罚。王伟鞠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伟鞠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王伟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作案工具长城牌哈弗H6汽车一辆、刀具一把、刀鞘一件、铁扳手一把、铁锨一把、华为牌手机一部、毒品一包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王伟鞠的死刑裁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例二

  被告人喻艾青故意杀人、绑架、赌博案

  ————后果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艾青,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

  1、故意杀人、绑架事实

  2001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喻艾青与时雪妹(已判决)等人在其所开设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扬子洲乡南洲村赌场内与前来赌博的被害人陶建兵、黄秋根等人因赌资问题发生争吵,喻艾青与尚新华、陶智汉(均已判决)、“老大”(另案处理)持刀追砍陶建兵,将陶建兵砍倒在地,又追砍黄秋根等人,黄秋根被砍伤后逃走。喻艾青等人返回继续持刀砍击已倒地的陶建兵。作案后,喻艾青等人逃离现场,陶建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陶建兵系全身多处刀伤,股动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被告人喻艾青来安徽省合肥市后结识被害人王莉春并同居生活,二人共同经营位于合肥市佛子岭路的贵州苗岭酸汤鱼饭店。2016年2月5日19时许,喻艾青因琐事在该饭店包厢内与王莉春发生争吵,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王莉春颈部数刀,致王莉春当场死亡。后喻艾青想到与被害人倪祥英的积怨,遂携刀驾车至倪祥英经营的位于贵池路与岳西路交口的山羊庄全羊馆,持刀对正在包厢内就餐的倪祥英胸、颈部捅刺数刀。在场的周惠、周君栋、柏发姑等人上前制止,喻艾青持刀乱捅,致周惠、柏发姑、周君栋受伤。后喻艾青逃离现场,乘车至颍上路与义井路交口附近,进入义井路漫漫花语花店,持刀挟持店主叶良琼作为人质,胁迫叶良琼报警。警察闻讯到场后,喻艾青要求警察对其开枪射击。与警察对峙40余分钟后,在警察的劝说下,喻艾青丢弃刀具,放开人质,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莉春系被锐器刺切颈部致左侧颈内静脉破裂急性大出血合并呼吸道内血液堵塞窒息死亡;被害人倪祥英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被害人周惠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赌博事实

  2001年12月,被告人喻艾青伙同时雪妹、尚新华、余贞祥(已判决)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扬子洲乡北洲村、南洲村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喻艾青、尚新华等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时雪妹负责管理账目,余贞祥负责邀集参赌人员。期间,喻艾青等人以赌场中每次“封庄”的百分之五提成,共计牟利10000余元。

  (一)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喻艾青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喻艾青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喻艾青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喻艾青一人犯三罪,应数罪并罚。喻艾青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喻艾青故意杀害被害人倪祥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喻艾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喻艾青的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坦白和未遂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喻艾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令被告人喻艾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祥英经济损失62918.5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刑核11704895号刑事裁定核准了前述裁定。

  案例三

  被告人邢朝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案

  ——-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朝刚,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

  (后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邢朝刚纠集朱克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范春生、李红军、丁广涛等10余人在无为县开设赌场。2012年年底,邢朝刚为扩大赌场规模和收益,开始推行赌博夜场经营模式,专门组织夜场巡场队,勒令无为县无城镇各赌场于凌晨零时停业,迫使赌场老板带领赌客至其夜场赌博。其间,邢朝刚不断吸纳当地一些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赌场,2013年4月起陆续招募以被告人李喜、李玉刚为代表的一批籍贯为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组成固定队伍保护赌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维护、扩展该组织赌场的运转。2013年7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邢朝刚组织范春生等20余人与陈小二手下朱金兵(另案处理)等人在无城镇中心人民广场械斗,致使双方手下数人受伤,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次斗殴后,邢朝刚组织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无为县无城镇的赌博夜场,邢朝刚为首的犯罪集团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该组织出资购买对讲机或制作刀、矛等工具,使用车辆运送人员及工具,组织分工较为明确,分别从事内场管理、巡场、护场、杂务等事宜。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对为组织作出贡献和表现积极的成员重用和奖励,对组织不忠和表现消极的成员殴打或调整岗位。

  2012年6月到案发前,该组织在无为县无城镇及周边乡镇开设赌场敛财。为攫取更多非法经济利益,扩张赌场控制区域范围,该组织多次实施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暴力、威吓、“谈判”等非法手段,在无为县多个乡镇开设赌场或强行入股其他赌场,组织势力逐步渗透至牛埠镇、襄安镇、高沟镇等无为县偏远农村,扩张至马鞍山市含山县境内。期间,该组织对其控制范围内的赌场,常以开“工资”、收“赞助费”、约定“架相”等方式变相勒索保护费。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2500余万元,直接收取保护费27万余元。为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邢朝刚向在赌场工作的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或输送经济利益。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该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经费和工具,出资帮助组织成员潜逃。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共实施组织性犯罪51起,实施违法行为9起。

  该组织依靠组织势力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坐大成势,确立强势地位,对无为县无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地下夜间赌博业形成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垄断。该组织不断实施有规模的持械斗殴、冲砸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特别是从事非法赌博活动的人员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以邢朝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成员邢朝刚、赵万杨、任仕群等人还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公务等非组织犯罪行为。

  同案被告范德兵等人还分别实施了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芜湖县人民法院认为,邢朝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邢朝刚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丁广涛、范春生、李玉刚、赵万杨、孙辉、刘爱兵、郭忠亮、刘金龙、巫刚、陈刚、孙津南、陶大林或者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犯罪活动,作用突出,或者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喜、任宁、任仕群、邢斌、杨文、于成龙、黄建、刘华喜、秦飞、季汪军、陈旭飞、程平、张俊超、王德飞、李红军、魏义山、王可清、江超、吴敏、王磊、方敏、秦大刚、张磊、陈磊、孙善静、未冉、王世海、唐家龙、邰林巧、谢江涛等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邢朝刚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拘役十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被告人秦伟明贩卖、运输毒品、交通肇事、妨害作证、被告人刘燕贩卖毒品、被告人陶俊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谷山玉、王磊、石乐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海军运输毒品案

  ——建国以来安徽省涉毒数量最大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伟明,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人谷山玉,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被告人刘燕,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

  上述三人均系安徽省临泉县人。

  被告人陶俊良,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云南省勐腊县人。

  被告人王磊,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

  被告人石乐,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

  被告人李海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燕将600余万元毒资从临泉县运至被告人秦伟明位于阜阳市万霖花苑的住处,交予秦伟明用于购买毒品。秦伟明安排被告人谷山玉负责到云南联系购买毒品。谷山玉联系云南的被告人陶俊良商量购买毒品事宜,准备从老挝人李某某处购买毒品,价格约为7万元1公斤,告诉秦伟明的价格为8万元1公斤,谷山玉、陶俊良、李某某等人分取差价。被告人王磊也将10万元毒资交予秦伟明。2014年2月19日晚,秦伟明、王磊等人将藏于秦伟明在万霖花苑住处的1000余万元毒资搬到秦伟明的皖KU699U奥迪牌轿车内。谷山玉乘坐他人驾驶的皖KX7373灰色斯柯达轿车,秦伟明、王磊等人驾乘奥迪牌轿车押运毒资,共同将毒资运往合肥。到合肥后,秦伟明等人与被告人石乐见面,石乐将自己出资的35万元放入毒资内,并将毒资转移到其驾驶的皖A7L586东风大货车内。后秦伟明返回阜阳,谷山玉、石乐等人驾乘大货车运送毒资经昆明至西双版纳,王磊乘坐客车经昆明至西双版纳。秦伟明安排王磊到西双版纳后与陶俊良见面并等候交接毒资和毒品。

  2014年2月26日,李某某电话联系陶俊良称毒品已经准备好,需要先付毒资。石乐等人到西双版纳州曼因村与陶俊良和王磊见面,将毒资交给陶俊良,后石乐等人乘东风大货车返回昆明等待将毒品运回安徽。陶俊良与李福强联系交付毒资。在曼腊村大寨附近,陶俊良将毒资交给李某某派来的两名男子,李某某收到毒资1060余万元。3月1日,谷山玉联系秦伟明需要50万元运费,并表示自己先垫付。秦伟明与刘燕商定由秦伟明出资20万元,刘燕出资30万元,由刘燕将50万元交给临泉县庞营的谷山玉哥哥。同时,谷山玉联系被告人李海军,让李海军帮助将毒品从景洪运到昆明,并给李海军27万元用于购买运输毒品的车辆。后李海军安排曾某某到勐海购买一辆云J23079大货车用以运输毒品。3月8日晚,李某某联系陶俊良准备交易毒品。陶俊良便驾车带上王磊前往曼腊村委会静庙村接收毒品。后二人又把5袋毒品搬到谷山玉的车上,陶俊良离开。谷山玉和王磊将毒品运送至谷山玉在橄榄坝五乡的家中。3月11日晚,李海军开微型车接上谷山玉到橄榄坝五乡的村口。谷山玉下车回家,再次分装毒品后,又和李海军将该5袋毒品搬到车上,随后二人去找曾建军。在约定的勐宽收费站附近,谷山玉、李海军、曾建军将毒品转移到云J23079大货车上。之后,李海军开车离去,在橄榄坝五乡农贸市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谷山玉乘坐曾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前往景洪,准备和李海军在景洪配些货物以掩饰毒品,到昆明交给石乐等人。3月12日凌晨,谷山玉在景洪市皮二停车场被抓获,并当场查获内有10个红色塑料袋包装的5编织袋疑似毒品,经称量并鉴定,该10袋嫌疑毒品净重130033.1克,吗啡含量为69.53%至82.34%不等。

  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陶俊良。在陶俊良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于3月14日将陶俊良的上线老挝人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秦伟明另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

  (二)裁判结果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伟明贩卖、运输吗啡130033.1克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另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谷山玉、刘燕、王磊、石乐贩卖、运输吗啡130033.1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陶俊良走私、贩卖、运输吗啡130033.1克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海军运输吗啡130033.1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秦伟明、谷山玉、刘燕、陶俊良系本案中作用最大的主犯,王磊、石乐相对秦伟明、谷山玉、刘燕、陶俊良作用较小,李海军亦是毒品犯罪的积极参与者,七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秦伟明还犯有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判处被告人秦伟明、谷山玉、刘燕、陶俊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磊、石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海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作案工具及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被告人陶俊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遂改判被告人陶俊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维持对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核准被告人陶俊良、王磊、石乐的死缓刑,对被告人秦伟明、谷山玉、刘燕的死刑裁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案例五

  被告人江山滥用职权、受贿案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歙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1、滥用职权事实

  2007年,被告人江山在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期间与合肥元一高尔夫球俱乐部负责人林晓勤相识。2009年下半年,江山担任滁州市代市长后,林晓勤和福建投资商黄如良等人与江山联系到滁州市考察投资项目,经协商双方达成了在滁州市龙尾山建设高尔夫旅游度假中心的投资意向。后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因为地价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为了解决地价及项目立项等问题,经时任滁州市市长、琅琊山旅游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江山的同意,2009年10月,滁州市成立考察调研组并在林晓勤全程陪同下,到合肥、宣城、巢湖等地考察了高尔夫球场及旅游地产项目。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江山汇报了外地高尔夫项目平均地价为10万元左右每亩,江山要求参照外地的高尔夫球运作模式并按照略高于外地土地价格的标准再次进行谈判。最终经谈判,双方确定综合地价参照外地地价10万元每亩左右的基础上加价2万元每亩,加上拆迁成本和报批费用等最终确定13.86万元每亩。不久,谈判组将此价格向江山和时任滁州市委书记韩先聪汇报,并同时汇报了对于超出协议价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的事宜,韩先聪和江山均表示同意。

  在此期间,因龙尾山项目选址与安徽科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琅琊山大生态新农村实验区”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发生部分重合,2009年12月,江山召集国土局、规划局、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琅管委)等机关召开协调会,违规决定将该地块转让给龙尾山项目。

  2010年2月3日,江山主持召开了琅琊山指挥部第二次指挥长会议。会后就龙尾山项目土地出让综合价格为13.86万元每亩,土地挂牌成交价超出该价格部分返还给投资商,土地采用带条件挂牌方式出让等形成了会议纪要。根据该份会议纪要,双方共同拟定了合作协议书,上述项目内容、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等均在协议书里予以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向江山汇报,江山表示同意。2010年3月,为了开发龙尾山项目,林晓勤等人在滁州注册成立了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景公司)。3月31日、4月8日,琅管委与冠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合作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建设项目包括“高尔夫球练习场”、“高尔夫球培训基地”等,同时就土地协议单价、土地挂牌价超出协议价部分全部奖励给冠景公司等内容予以约定。

  2010年5月4日,江山主持召开琅琊山指挥部指挥长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快推进龙尾山项目建设,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10年12月,滁州市发改委对龙尾山项目中的高尔夫球场以“高尔夫运动培训推广中心”名义进行了立项审批。

  2010年至2013年,滁州市国土局将736.782亩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形式出让给冠景公司,冠景公司分批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共计25660万元。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滁州市财政局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土地出让金超出协议价部分拨付给琅管委,琅管委以奖励、借款等方式返还给冠景公司共计16852.79万元。

  2011年下半年,国家审计署南京特派办对龙尾山项目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审计,发现了包括占用“独立选址”用地,将该用地40年用地期限改为70年,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以优惠政策名义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冠景公司等问题。江山得知这一情况后,让相关部门拿出整改意见,并到南京向国家审计署南京特派办汇报,获得原则同意,但事后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仅作了部分整改。

  截止案发,龙尾山项目高尔夫球场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别墅建成并已销售。此类建设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的规定。

  2、受贿事实

  1999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人江山利用先后担任中共黄山市黄山区区委书记、区长,安徽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滁州市市长、中共滁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开发建设、风景区等级申报、旅游发展资金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420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8.9万元的寿山石,共计折合人民币433.9万元。

  (二)裁判结果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52.79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江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江山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江山的滥用职权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故对滥用职权罪予以从轻处罚。江山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庭审中拒不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罪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江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三万九千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

  被告人胡沅受贿案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沅,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初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胡沅利用其担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其妻张瑞红(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2015年3月5日,胡沅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其妻张瑞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判处被告人胡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被告人李东彪、陈云剑、陈波、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诈骗案

  ——情节特别严重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东彪,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

  被告人陈波,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

  被告人农锦慧,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

  被告人秦玉姣,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

  被告人陈云剑,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

  被告人唐子安,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

  被告人邓治常,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

  被告人陈玉兵,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

  被告人陈陈,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

  被告人邓永飞,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

  被告人刘慧,女,1990年3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东彪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先后于2014年7月2日注册成立桂林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16日注册成立临桂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桂林惟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由李东彪实际控制。李东彪陆续聘用被告人陈云剑、陈波、邓治常、陈陈、陈玉兵、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唐子安等人为售前及货源客服人员。陈云剑、陈波担任组长,负责公司员工面试、培训及管理等工作。除李东彪外,其余被告人均以当月的“工作业绩”按比例领取工资和提成。陈云剑、陈波、农锦慧、邓治常、唐子安、刘慧自桂林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陆续进入公司,不久便知晓公司实施诈骗情况,其中,邓治常曾于2015年6月离职一个月,刘慧自2015年12月底请假离开。秦玉姣于2015年7月进入公司,陈玉兵于2015年8月进入公司,陈陈于2015年10月进入公司,邓永飞于2015年12月7日进入公司。李东彪、陈云剑、陈波、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等人利用QQ、旺旺等聊天工具向淘宝商家谎称可以代刷信誉、提供货源,并编造点击量不够、需要保证金和运作资金等理由向51人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48426元。

  (二)裁判结果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彪伙同被告人陈云剑、陈波、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东彪的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属情节特别严重;陈云剑、陈波、唐子安、农锦慧、刘慧、邓治常、秦玉姣、陈玉兵、陈陈、邓永飞的犯罪数额均属数额巨大,李东彪、陈云剑、陈波、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东彪组织多人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陈云剑、陈波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子安、邓治常、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刘慧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云剑、唐子安、陈玉兵、陈陈、邓永飞、农锦慧、秦玉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邓治常、刘慧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东彪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

  被告人王建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被告人张人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挪用资金,原审被告人王平、孙怀奎、王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被告人程斌、王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高息集资,数额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建晨,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人张人毅,男,1963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人王平,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人孙怀奎,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

  被告人王辉,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

  被告人程斌,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人王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

  1、王建晨、张人毅、王平、王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05年6月以来,王建晨陆续成立或收购安徽奇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奇建公司)、安徽国网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网公司)、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嘉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境界餐饮有限公司、合肥吉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三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2009年以来,王建晨以本人及其所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或安排他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投资房地产建设、收购4S店等项目为由,以支付月息2%-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及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安兴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手段,通过吴怀、唐功正等中间人介绍,向社会上王丽蓉等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190,316,670元。上述借款除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项目投资和个人消费外,大部分用于归还前期高额借款本息。至案发时,尚有291,533,248.08元集资款没有返还。

  王平明知王建晨向多人进行非法集资,仍为王建晨介绍资金或以自己名义帮助王建晨借款,并积极参与其集资活动的资金入账、转账、还本付息等。张人毅、王辉利用其在安兴担保公司的业务职权,明知王建晨以本人或他人作为名义借款人进行借款,并由安兴担保公司担保,仍积极充当王建晨集资活动的介绍人或中间人。其中,张人毅参与数额为3646万元,王辉参与数额为163,305,000元,王平参与数额为664,356,821元。

  2、张人毅、孙怀奎、程斌、王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自2010年开始,张人毅利用其在安兴担保公司负责开展担保业务审批的便利,以张人毅组织,孙怀奎具体控制和审批资金流向,王顺、程斌具体操作办理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和以安兴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手段,以王顺、程斌、马炎炎、张迪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向钟建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308,636,800元,案发时尚有53,211,263元没有返还。张人毅融资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用于投资和形成债权,另有少量手续费和用于个人消费、支取现金、购置房产等。

  3、骗取贷款事实

  2011年以来,王建晨在明知自己所有或控制的国网公司、奇建公司等公司无实际经营或负债经营的情况下,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出具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申请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和担保单位信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保证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高利贷,没有归还贷款本息。王平在明知王建晨所有或控制的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受王建晨的指使伪造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资料,并具体办理贷款事宜,王辉明知王建晨的国网公司、奇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仍利用担任安兴担保公司业务经理的职权为这些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4、挪用资金的事实

  2011年6月20日,王钟向集成公司借款1200万元,期限六个月,同年12月21日,借款到期,张人毅要求王钟将该笔借款本息1425万元汇入自己的个人徽商银行卡,次日,张人毅又将该笔资金1425万元转入程斌个人的交通银行卡,然后用于归还其非法集资款本息,至案发时该款未归还集成公司。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高息非法集资;被告人张人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高息非法集资,还帮助王建晨向社会高息非法集资;被告人王平、孙怀奎、王辉、程斌、王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知王建晨、张人毅向社会高息非法集资,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均属数额巨大。王建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使用伪造的公司货物购买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申请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王平、张人毅、孙怀奎、王辉明知王建晨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仍为其提供帮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张人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王建晨、张人毅、王平、孙怀奎、王辉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王建晨、王平、张人毅、孙怀奎、王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中,王建晨系组织者和实际用款人,其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平、张人毅、孙怀奎、王辉为王建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张人毅、孙怀奎、程斌、王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张人毅系组织者和实际用款人,其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怀奎、程斌、王顺为张人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人毅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到其所在单位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建晨、王平、孙怀奎、王辉、程斌、王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建晨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等的刑罚。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认定孙怀奎参与王建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并依据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按照张人毅、王辉直接帮助王建晨介绍借款的数额认定二人参与王建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数额。依法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王建晨、程斌、王顺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负责处理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张人毅、王平、孙怀奎、王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张人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怀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九

  被告人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郭玉明、朱杰、刘文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红岭,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人丁新民,男,回族,l962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人李先桂,女,汉族,l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人郭玉明,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人朱杰,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人刘文印,男,汉族,l970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

  经法院审理查明:

  1、郭玉明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玉明自2013年10月,在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西关秦庄的家中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为牟取非法利益,郭玉明从别处购买违禁药品沙丁胺醇,向待屠宰生猪注射,并对注射过的生猪强制灌水,以增加屠宰后的猪肉重量。然后将含有沙丁胺醇的猪肉通过他人经营的猪肉摊点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经检验,在郭玉明家中提取的猪肉、猪肝中均检出了沙丁胺醇,均为不合格食品。

  另查明,郭玉明明知刘红岭从事猪肉生产、销售,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8月至2013年底,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销售给刘红岭沙丁胺醇,为刘红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帮助。沙丁胺醇属于“瘦肉精”种类,禁止在肉类食品中添加。

  2、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刘文印、朱杰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等人多年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12年三人开始合作经营。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开始向待宰生猪注射违禁药物沙丁胺醇,并对注射过的生猪强制灌水,以增加猪肉重量。刘红岭负责购买沙丁胺醇,并从河南收购生猪运送至亳州市谯城区丁新民、李先桂家中,雇佣被告人朱杰向待宰生猪注射沙丁胺醇,丁新民等人负责屠宰并对外销售,李先桂负责记账。经检验,在丁新民家中提取的猪肉、猪心中检出沙丁胺醇,均为不合格食品。经审计,在被告人丁新民屠宰点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价值达11667833元。

  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朱杰明知刘红岭等人向待宰生猪注射沙丁胺醇,仍受雇于刘红岭,向待宰生猪注射沙丁胺醇后强制灌水。被告人刘文印明知刘红岭从事猪肉生意,仍于2013年底以4000元价格向刘红岭出售沙丁胺醇一次。

  (二)裁判结果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郭玉明作为长期从事生猪屠宰、销售业务的人员,明知沙丁胺醇属于猪肉中禁止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猪肉过程中掺入,其中,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郭玉明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情节严重,且郭玉明明知刘红岭从事猪肉的生产、销售,仍为其提供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刘文印、朱杰明知刘红岭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协助其实施犯罪,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红岭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郭玉明在向刘红岭出售沙丁胺醇的帮助行为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李先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朱杰、刘文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三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丁新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丁新民依法从轻处罚。刘红岭、丁新民、李先桂、郭玉明、刘文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刘红岭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新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先桂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玉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文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

  被告人赵北领、秦淑梅、孙磊销售假药、非法经营,被告人张建辉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北领,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人秦淑梅,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孙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人张建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以来,赵北领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设置办公地点及仓库,雇佣秦淑梅、孙磊、张建辉等人,面向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的乡镇农村,从事“三九霸王贴”、“九九神贴”、“鹰视宝龙泽熊胆胶囊”等药品、保健品经营销售活动。2011年10月以来,赵北领雇佣秦淑梅从事统计账目、协助提货等工作。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赵北领雇佣孙磊从事药品及保健品的宣传、企划工作。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赵北领雇佣张建辉在宿州市及周边乡镇从事药品、保健品销售工作。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赵北领等人销售的“三九霸王贴”、“九九神贴”、“松森堂风湿骨康贴(骨康帝一贴)”、“骨康堂聚能离子消痛贴(黄金亿贴灵)”为假药。其中,赵北领销售假药金额为3396408.4元,无证销售药品“鹰视宝龙泽熊胆胶囊”金额为220124元。秦淑梅参与销售假药金额为1394595.4元,参与无证销售药品“鹰视宝龙泽熊胆胶囊”金额为220124元。孙磊参与销售假药金额为1583141.4元,参与无证销售药品“鹰视宝龙泽熊胆胶囊”金额为209407元。张建辉参与销售假药金额为26188元。

  赵北领、秦淑梅于2013年11月27日被抓获,张建辉于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孙磊于2014年5月26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北领、秦淑梅、孙磊、张建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赵北领、秦淑梅、孙磊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北领、秦淑梅、孙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无证销售药品,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均属情节严重。赵北领、秦淑梅、孙磊犯数罪,应予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赵北领组织、领导业务员实施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活动,系主犯。张建辉受赵北领的雇佣实施销售假药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秦淑梅受赵北领雇佣负责掌管账目、协助接送药品等工作,孙磊受赵北领雇佣负责药品的宣传及企划工作,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孙磊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秦淑梅、张建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从轻处罚。秦淑梅、孙磊未直接销售涉案产品,未从销售产品中获取较大利益,酌情从轻处罚。赵北领、孙磊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前销售假药的数额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但对二人犯销售假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赵北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淑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孙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建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令对扣押在案的“三九霸王贴”、“九九神贴”、“骨康帝一贴”、“黄金亿贴灵”等物品及相关账册予以没收;判令对扣押在案的陕A77X67奥迪Q5汽车、银行存单、国债依法予以追缴。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365体育手机投注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没有任何人签名确认的销售及费用报销表不应作为认定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并对犯罪数额进行重新确认,并依法维持原判中对扣押在案的假药等物品及相关账册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陕A77X67奥迪Q5汽车、银行存单、国债依法予以追缴、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部分;撤销原判对被告人赵北领、秦淑梅、孙磊、张建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赵北领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淑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孙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建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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