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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4 14:44: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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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3日)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日前,经365体育手机投注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毋保良受贿案等八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这是省高院发布的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也是不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类案指导,促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公信的具体举措。

  长期以来,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界的朋友都非常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在省“两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许多代表、委员建议要加大发布典型案例力度,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也很关注案例工作,积极宣传安徽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借此机会,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发布的八个案例分别为:毋保良受贿案,王建廷故意杀人案,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李道仁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沙明保、沙明虎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徐后凤诉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下面,我就这批参考性案例的情况作一简要通报。总体说来,这批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体现了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

  17号案例毋保良受贿案是近年来发生在我省的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受贿案件,本案被告人毋保良在受贿以后,将大部分赃款赃物交存到受其领导和控制的招商局、县委办,并且将部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因此,本案审理着重把握了两个方面的法律要点:一是“交存”行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一情形,即被告人毋保良是否构成受贿罪。二是将受贿所得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定罪,用于公务支出数额应否从受贿所得中减除。裁判法院认为,“两高”的上述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并非针对受贿既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就本案所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而言,被告人毋保良行为并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而是受贿既遂后的个人处分,构成受贿罪。将受贿所得部分用于公务支出,系对赃款、赃物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不应从受贿所得中减除,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察。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报》对该案案情及审理情况,作整版报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18号案例王建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发生在皖北农村的恶性案件,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本案主要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及有关程序作了规定。2014年4月,省高院与其他省直政法单位联合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操作规程(试行)》,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程序。按照上述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并且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是在二审期间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形式上看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对其申请法院应否审查呢?裁判法院根据立法精神,认为,证据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不以诉讼参与人申请为必要前提。尤其对死刑案件等重大案件,诉讼的公正价值超过效率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还对刑讯逼供的范畴进行了正确界定,准确把握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避免条文主义、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司法误差,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又实现依法保障人权和严厉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对于审判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的判决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第二、体现了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19号案例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王勇归案后,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拒不出庭,并采取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审判,逃避法律制裁。裁判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本案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量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勇死刑。判决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本案例总结和展示了“零口供”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指导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21号案例是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大家不陌生,原告是国际品牌“LV”公司,被告之一是本土知名的“白马公司”。“白马公司”商场内的商户因为持续销售假冒的“LV”产品,被原告告上法庭,“白马公司”也一并被诉要求承担管理不当的连带责任。我们知道,冒充名牌,侵犯他人商标权,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商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商家提供经营场所和服务的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并没有法律适用难题。但是,本案的问题在于:“白马公司”否认其市场管理者身份,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裁判法院正确运用民事证据规则,拨开浮云把握关键本质,通过综合考量所有间接证据,考察被告公司从涉案市场取得利益情况和被告公司的一系列对外公开宣传情况,认定被告与涉案市场存在紧密关联性,从而确定了被告具有市场管理者身份。本案例也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于提高法官裁判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纷繁复杂的案件能力具有启发意义。

  第三,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弘扬

  本次发布的22号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例,强调行政机关应遵循诚实信用,言既出行必果,对其平等自愿依法签订的协议应当履行,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树立良好形象;23号关于行政强拆赔偿的案例,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强拆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最大化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两个案例对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发布的第20号和24号案例,一个涉及虚假广告损害赔偿,一个涉及滥用权利,不当诉讼,都既注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也注重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理性诉讼、诚信诉讼,对于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具有积极意义。这几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彰显法律正义,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促进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深刻阐明了案例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既明确案例工作的目标,也对案例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大力推进司法案例研究,促进类案同判,促进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全面推进法治安徽建设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我们人民法院,都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承载着共同的责任担当。希望我们深化合作,良性互动,相得益彰,有效促进各自作用发挥,共同奏响依法治省主旋律,为建设法治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对各位代表、委员和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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