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14 10:31: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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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新闻发言人、民三庭庭长 许徽 2016年4月22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向大家发布2015年度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长期以来,新闻媒体作为司法与公众联系的纽带,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关注和支持,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5年,是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机遇与挑战交织的一年: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在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事业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必须与时俱进,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人民群众充满新期待。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同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对其加强保护已经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主导性的共识。司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主导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承载着社会公众越来越高的期待。案件数量进入激增期。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进入加速上升通道,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案量同比增长101%,收结案数量双创新高,执法办案压力空前。 2015年,也是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直面挑战、砥砺前行的一年。聚焦省委提出的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目标任务,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省法院突出加强保护这一司法导向,努力满足社会多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为创新型安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在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发布2015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希望借助这一平台,盘点一年来安徽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了解、监督。期待这一常态化的沟通形式,能够唤起社会各界更加持久的关注支持,凝聚更为广泛的合力共识,强化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加强保护,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新作为 (一)依法调节知识产权民事关系 2015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60件,比2014年上升101%;审结2679件,同比上升97.7%。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416件,同比上升478%;商标案件1102件,同比上升27.3%;专利案件179件,同比下降17%;技术合同案件63件,同比上升152%;植物新品种案件12件,同比下降20%;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7件,同比上升61%。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2件,同比上升179%。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2件。 全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收结案数双创新高。2008年以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基本处于上升区间。2015年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势头,一审新收案件比上一年上升一倍多,创近十年来最大增幅。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迅猛增长之势基本同步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也显示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第二,新型案件不断增多。与新兴产业、新型商业模式相伴而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进入审判视野,要求明晰行为标准、廓清权利界限、平衡利益博弈。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手段的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进行软件程序比对的著作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省近期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不同于前期规模性商业维权纠纷大量成讼所引起的案件数量激增,2015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包含了更高的技术“含金量”和更激烈的利益争夺,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新型案件增多,需要明确具体法律界限的疑难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以往商业维权系列案件审理中“调解一件、带动一片”或“一份判决书全系列通用”所带来的高调撤率、高结案率难以为继。第四,含有域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增多。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交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环节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发态势。此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案件诉讼主体均为境内,但关键证据产生于境外、主要证人来自于境外的情况。第五,“互联网+”背景下,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异军突起。以著作权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1302件,占一审案件收案总数的46%。 (二)依法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8件,审结115件,涉案人数232人。在审结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1件,涉案人数1人;假冒注册商标罪55件,涉案人数12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件,涉案人数79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0件,涉案人数22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涉案人数1人。受理二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件,结案15件(含旧存案件)。 (三)依法审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审结7件,其中,受理技术监督案件6件,专利案件1件,商标案件2件。一审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1件、履行法定职责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裁定撤诉3件,作出其他裁定1件。充分利用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制度优势,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做法: (一)始终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治理与引领作用 妥善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推进科技攻坚与自主创新。加大对创新、贡献程度较高的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合肥中院审理蔡某起诉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考虑到侵权人生产行为侵害的发明权具有较高开拓性和技术水平,对侵权人课以较高经济责任。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为创新保留空间,省高院审理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认为等同判定应结合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判断,而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是否具有独立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为依据,据此驳回专利权人不当诉请。引导当事人合理维权,平衡专利权利利益,合肥中院审理原告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厘清该诉成立以被告拥有现实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应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专利权属、专利侵权问题。 妥善审理商标权类案件,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对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的商业标识保护力度,合肥中院审理江西报恩堂药业公司诉江西樟都药业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从历史上使用的先后顺序和商标注册的现状两方面着手,避免知名商标被淡化和通用化,并基于侵权人为生产者且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等因素,就高确定了案件赔偿数额。协调不同合法商业标识之间权利冲突,省高院审理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结合立法精神和法学原理,从使用在先、诚实信用、商誉积累、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说理论述,厘清两者权利界限的同时寻找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点。寻求商业标识的保护与正当市场行为之间利益平衡,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作为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能够作为权利主体起诉,同时通过禁止在非来源于指定区域、不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使用证明商标,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省高院审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界定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 依法审理著作权案件,保障促进文化创意创新。加大对独创性程度较高的著作权作品保护力度,蚌埠禹会区法院审理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涉及商品包装装潢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比对的情况下,借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比对规则对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比对,从而作出侵权认定。调整更新审判思路适应“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需求,淮南中院审理刘某、合肥彼岸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易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认为在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比对中,不能用“创作巧合”解释的相同部分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亳州中院审理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亳州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分析“知道”这一主观要件,认定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省高院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结合中粮集团对“中粮”文字使用在先、“中”“粮”文字的渊源、“中粮”企业名称形成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判令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多管齐下,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严格合法来源抗辩审查标准,避免合法来源认定失之于宽。探索损害赔偿确定方法,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首次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亳州中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罚金数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节约维权时间成本,合肥中院在专利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时,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当事人中止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做出决定是否中止决定。缓解权利人取证难现象,继续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推行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的做法。 (三)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 在根据创新和贡献程度,确定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的同时,考虑不同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作用、主观恶意程度,恰如其分进行处理。省高院审理董某与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基于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形,对一审判决酌定的过低的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高。合肥中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过程中对以经销商(大部分为农民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使其认识行为违法性并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从而不再实施类似行为;对生产商则按照法定赔偿额的较高标准课以经济责任,着力从源头上遏制侵权。滁州中院依法加重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关口前移,节约诉讼成本。宿州中院在审理以小型商户为被告的系列知识产权案件时,针对其流动性较强特点,在直接送达的同时进行法律释明、宣传,促成“九阳”、“暴龙”商标侵权纠纷、及“熊大”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系列案件部分被告在庭审前主动赔偿和解。 以判促调,发挥判决示范效应。省高院、安庆中院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商标权系列维权案件中,选择有代表性案件形成判决,借此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带动了其余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讲求实效,保证权利人诉讼利益。池州中院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注重从便于执行角度提出方案。亳州中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促使调解结案当事人及时主动地履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74%。 (五)深入推进精品战略 建立精品培育机制,打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对适法统一具有示范效应的精品案件。省高院、合肥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每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省高院、蚌埠禹会区法院定期编发《民三庭重要案件信息》、《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及时发现亮点,固化审判成果。2015年,我省法院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一起案件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一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精品案件”,三篇文书分别入选“全省法院精品裁判文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起案件庭审入选“全省法院精品庭审”。 二、蹄疾步稳,在深化改革中打造新亮点 (一)推进专利案件分片集中管辖改革 根据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省高院提出专利案件分片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改革方案,经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形成了合肥中院管辖安徽北片地区、芜湖中院管辖安徽南片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格局,在全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二)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从全省法院2013、2014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件,提炼判理摘要,撰写《365体育手机投注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2014)》,总结了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常态化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院第三次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第九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件,并继续向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1400多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一一寄送了白皮书和案件年度报告。合肥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也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公布了各自的年度典型案例。 借力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实现“每庭必录”,做到裁判文书应上尽上的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拓展新媒体公开渠道,亳州中院在院网站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开设“知识产权审判”栏目,宣城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网站、微博进行庭审图文同步直播。 以重点案件为抓手提升审判透明度。省高院审理山东法博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法珀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基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争议标的额大、所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新锐复杂等因素,主动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并通过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同步“微”直播。亳州中院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旁听审判等方式回应群众关切。 (三)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 蚌埠禹会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 (四)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 召开合芜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研讨会,引导参会人员集思广益,破解实践难题。形成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方案,努力将试点工作向中院层面推进。省高院与合肥高新区法院作为中西部法院代表,应邀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座谈会,介绍我省法院试点经验。 三、提升站位,在延伸职能中厚植新优势 (一)改进监督指导方式 落实改判发回双向沟通机制,省高院、芜湖中院对于拟发回、改判的案件,均要求承办人在下判前与原审法院进行沟通,分析案件问题。加强工作交流,省高院定期汇总、分析发改案件信息,提出规范和指导意见。实行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报告编撰、发布常态化,发挥典型案件指引作用。 (二)丰富审判调研载体 省高院通过专题调研、支部共建活动等形式与下级法院就审判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总结。铜陵中院与铜陵学院、铜陵市律师协会共同发起成立铜陵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开展理论研究。芜湖经开区法院法官撰写的多篇知识产权论文被芜湖日报刊用,在该市青年法官论坛中获奖,编写的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简报采用。 (三)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加强沟通、交流,打造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亳州中院每月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互相交流工作简报,定期召开通气会,实行信息共享。芜湖中院积极参与芜湖市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市政法委汇报法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情况。蚌埠禹会区法院深入到市经侦队和三县公安局进行专题调研走访,有效推进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畅流转。 (四)回应创新主体需求 省高院走访安徽丰原集团和首家登陆创业板的种业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院走访当地知名企业中良枣业公司,芜湖经开区法院先后走访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影星银幕有限责任公司,听取科技创新型企业意见建议。合肥中院召开“新常态下创新成果与品牌保护座谈会”,省知识产权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律师协会以及19家省内知名企业到会,围绕知识产权维权等主题进行座谈。芜湖中院赴安徽工程大学,与法学系教授和博士们围绕如何有效推进该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蚌埠禹会区法院联合高新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了全省首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该院还应邀为园区企业讲授专利法律知识。 (五)培护社会创新氛围 铜陵市法官协会会同铜陵市法学会、铜陵学院法学院联合举办“我身边的知识产权”主题征文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亳州中院、宣城中院精心筹划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四、强化自身,在严实相济中激发新活力 紧贴法官队伍实际,突出法官职业特点,切实加强思想建设,从严挺起纪律规矩,扎实开展专题教育,着力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一)常态化推进作风建设 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融入支部经常性学习教育,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共建活动结合起来,深入查摆不严不实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项整改。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动力。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推进纪律作风建设的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二)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 省高院将自身创立的法官讲坛制度影响力向全省法院辐射,多次通过视频会议、实地讲授等形式进行专题授课。坚持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积极输送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培训指标分配向一线、基层倾斜,并要求参训人员结业后向其他法官传授培训内容。新建内部微信交流群,通过群内信息分享、专题业务探讨,构建“八小时以外”的开放式互动式学习平台。 (三)反腐倡廉警钟长鸣 坚持签订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的制度传承,以此为契机进行廉政专项教育。省高院完善每月一次的“廉政教育日”制度和打破合议庭人员固定搭配、主审法官祖籍地和出生地回避的分案制度,在思想上引导干警坚持廉洁操守,在程序上减少不当干预的渗透空间;新设岗前廉政谈话制度,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 以上是《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的主要内容。下面,我就这次发布的年度“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作一个简要说明。 今年是安徽高院连续第十年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按照惯例,今年仍发布10个案例,其中9件为民事案件,1件为刑事案件。它们选自2015年我省三级法院审结的近三千件知识产权案件,选取标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希望通过发挥这些典型案例导向和指引作用,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示范和参考,向社会彰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和理念。 2015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有: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其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本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由于“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是在先权利,且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因此,相关行业的主体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就负有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义务。但本案被告仍将“中粮”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给予更高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 案例二: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新型案件,所涉及的“安吉白茶”文字及图证明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吉白茶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早在2001年就申请了“安吉白茶”文字及图证明商标,并发布了《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商标限定的种植区域仅限于安吉县境内。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非产自上述区域的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安吉白茶”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本案首先对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作为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能否作为权利主体起诉的问题作出了肯定性确认,其次通过禁止在非来源于指定区域、不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涉案证明商标,不仅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案件。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财务账册不完整、取证困难等原因,原告一般难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难以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多数案件是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确定赔偿额。由于赔偿数额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的判决数额往往偏低,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企。本案参考杭州上岛公司在我省对“上岛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4万元/年,同时综合考虑杭州上岛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时间、巢湖上岛向阳路店对自身侵权行为的认识、杭州上岛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因素,酌定巢湖上岛向阳路店向杭州上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相对以往类似案件,本案判罚尺度大幅提高,体现了我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的司法导向。 案例四: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是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迎春漆业公司在未续签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立邦公司“立邦”文字及图系列商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争议双方均认可迎春漆业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立邦正规产品,并非我们传统观念中认为的“山寨货”,那么是否销售正牌就一定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边界:一是使用的必要性,即不作这种指示消费者将无法得知商品信息;二是使用方式的正当性,即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三是使用的合理性,即该等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发生误认和混淆。如果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合理范围,使得公众对经营者与商标权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和混淆,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五: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原告是国内知名的文具用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Marco马可”铅笔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销售。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铅笔产品外包装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在整体构图及元素使用、色彩搭配等设计要点方面相应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涉及商品包装装潢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比对,对于商品包装装潢可能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实践中已无争议,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著作权的侵权比对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但本案并非两部美术作品的直接比对,而是商品外包装与美术作品的比对,故本案借用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比对规则,采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的方式,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与作品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近的情况下,对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比对,进而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具有规则指导意义。 案例六:董玉林与徐天成侵害商标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一起典型案例。被控侵权人徐天成的商标侵权行为经董玉林举报,六安市裕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伪造厂名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直接将涉案商标中的核心文字使用在自己的厂名中,在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并标注虚假厂名,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法院在确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也显著高于两次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控侵权人获利情况的认定,体现了我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的坚定立场。 案例七: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案件争议双方均为省内知名炼钢设备供应商,其母公司均系上市公司,涉案技术对相关主体抢占市场份额乃至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耐高温合金滚轮”与涉案专利中的“耐高温特制滑轨”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本案通过明晰裁判规则,明确了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应当结合说明书中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对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进行判断,作出“耐高温合金滚轮”与“耐高温特制滑轨”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驳回专利权人的不当诉请,廓清了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实现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例八: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诉余一中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入选理由】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中较为新颖的一种案件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原告因被告发出警示但又不提起诉讼而陷入的不确定状态。实践中,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条件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该诉的成立以被告实际拥有等待确认的、是否被侵害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前提,其自称或自以为拥有、但实际不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确认的对象,对我省法院今后受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诉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杨武青、聂竹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到先用权以及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将涉案“黄皮肤”作为商品标识投入使用多年,市场上也存在大量将“黄皮肤”作为商品标识或企业名称使用的主体,江西樟都药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对“黄皮肤”标识享有先用权,“黄皮肤”已经成为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值得肯定的是,本案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指引商业标识的权利人在开拓市场、树立品牌的同时,亦应有足够的防范侵权意识,并注意防范该商业标识被淡化和通用化的风险,及时而有效的维权行动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必须途径。 案例十:吴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新型微商入罪案件。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微信、QQ等社交网络平台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不受行为实施物理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其危害后果也更严重。被告人吴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假冒品牌的运动鞋货值金额共计32562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360650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提供社交网络平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保护了境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的另一项重要发布内容是《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这是我们从去年开始,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态而进行的一项新尝试。相比年度典型案例对社会导向作用的突出,《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更侧重于对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对新问题和新领域的司法探索,意在通过提炼个案判理摘要、归纳具有参考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为规则适用提供“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在总结首次编撰发布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我们从全省法院201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取材,共选取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竞争等六个领域的12件典型案件,归纳出13个裁判要点,基本体现了我省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价值取向,既是类似案件审理的有益参考,也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鲜活素材。 《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5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以及《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已经印发给大家,以上是我作的介绍与说明。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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