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赤脚医生犯非法行医罪获刑
作者:王明珠 编辑:李德友 发布时间:2018/7/17 15:37: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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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7月10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聂某、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便携式B超机对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被法院依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时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两被告违法所得进行收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二人合谋,事先通过时某联系安排,然后由聂某使用便携式B超机对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每鉴定一例收取人民币1000元。自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26日间,二被告人在位于寿县某镇某街道由时某控制使用的房屋内先后为七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获利6000元;其中孕妇赵某、袁某在得知胎儿性别鉴定结果后人工终止妊娠。2017年8月26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被告人聂某、时某当场抓获。 另查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某在寿县某村孕妇姜某家中,使用便携式B超机,在不同的日期,先后两次对姜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此前即因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而受到严厉处罚,但其之后仍不思悔改,且其行为已造成两名孕妇人工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时某系共犯;且其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聂某相当,无主从犯之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聂某、时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此情节,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同时鉴于被告人聂某身患慢性疾病的现实情况,可在自由刑刑罚执行方式方面酌情对其予以从宽考量,但对其在财产刑判处方面应酌情予以较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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