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刑事审判
贪污18万余元潜逃二十载 法网恢恢更名仍难逃追责
作者:徐佳 编辑:李德友   发布时间:2018/7/16 16:48:18    阅读次数:
 

  安徽法院网讯  刘某系淮南市潘集区某国营商场的正式员工,1997年,刘某为了弥补自己做煤炭生意的亏空,利用自己收银员的职业便利,携带该商场的营业款及两张票据的营业款共计183650.41元潜逃。6月29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贪污案,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淮南市百货公司某商场系淮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下属单位,在1997年至1998年刘某贪污案发期间系国有企业;刘某是该商场原正式职工,担任收银员工作。1997年下半年,刘某携带该商场营业款共计183650.41元潜逃至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落户。在逃期间化名为刘某飞。潜逃期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7年8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便衣侦查队与该局情报部门的合作研判及走访调查,确定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江林村村民刘某飞系逃犯刘某,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一营业网点内将其抓获,临时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淮南市百货公司某商场于1997年12月30日报案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称1997年12月30日在公安人员的监视下砸开刘某的办公室和放钱的保险柜,发现其收的26、27、28三天的营业款18.3万余元全部失踪。时任商场经理的李某证实,整个商场所有的批发零售收上来的钱都要交给刘某,然后刘某把钱存到银行,再把批发及零售的单据,以及银行单据一起交到商场财务。按照规定,每天营业款下班之前都要结清,第二天早上交到银行后交给商场会计,因为1997年12月26日是星期五,刘某便携带商场26、27、28日3天的营业款潜逃。商场还出具了1997年12月26、27、28三天的收款票据,及一张24号,一张25号的票据,共223张,票据总金额为183650.41元。每张票据均有刘某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997年12月26至28日三天的营业款共计183700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向法庭陈述,潜逃的这二十多年,自己也没有度过一天安稳的日子,也一直等待被审判的这一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国有资产183650.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刘某具有犯罪前科。其在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未能退缴违法所得,无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网站声明关于我们投稿信箱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