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币与诈骗,是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罪
作者:砀山法院 王小霞 胡贝贝 编辑: 贾曼丽 发布时间:2016-6-1 14:43: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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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春运期间,被告人魏遵勇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汽车站内,从一陌生人处购买百元面值的假币2万元,后多次出售给被告人郑超勤1.8万元。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郑超勤、赵艺云共同或伙同魏遵勇利用假币多次实施诈骗,通过零钱换取整钱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上钩,待被害人交出整钱后,以抛洒假币的方式逃离现场。被害人崔永国、李守峰、王彩侠夫妇,张献文、张艳华夫妇等人被骗取的现金共计2.2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遵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 予以购买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超勤、赵艺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遵勇明知郑超勤、赵艺云实施诈骗,而有偿提供假币,并分取赃款超过其出售假币应得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假币帮助诈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魏遵勇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魏遵勇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遵勇及被告人郑超勤均供述魏遵勇购买假币为2万元,辩护人提出魏遵勇购买假币为95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遵勇虽供述出售给被告人郑超勤假币2万元,但三被告人被抓获时,魏遵勇携带的17张假币及其家中留存的3张假币并未交付给被告人郑超勤,亦无其他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魏遵勇、郑超勤对此20张假币达成买卖的意思一致。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魏遵勇出售给郑超勤假币1.8万元。因被告人郑超勤购买假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属牵连犯,应择一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郑超勤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郑超勤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仅提供被告人郑超勤的供述证明赵艺云有购买的行为,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赵艺云有购买假币的行为,对被告人赵艺云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艺云无购买假币行为,不构成购买假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超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超勤是坦白的意见,因郑超勤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坦白,本院对辩护人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遵勇对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认罪,被告人郑超勤、赵艺云当庭认罪,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魏遵勇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 2、郑超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赵艺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魏遵勇判处购买、出售假币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没有分歧,但是对于郑超勤如何定罪却有争议:郑超勤购买假币后,又利用假币实施诈骗行为,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定购买假币罪和诈骗罪两罪? 【法官点评】 郑超勤购买假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属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同理,在犯罪行为能够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如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也成立牵连犯。 由概念可知,牵连犯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即异质数罪。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连续犯。本案中郑超勤购买假币和诈骗行为明显是异质数罪,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分别构成购买假币罪和诈骗罪。其次,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牵连犯罪行为。本案中郑超勤购买假币和诈骗行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通过诈骗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而购买来的假币只是行为人获利的工具和手段,即购买假币并非其终极目的。最后,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本案中,认定郑超勤是否构成牵连犯的关键在于购买假币和诈骗之间是否有牵连关系。被告人魏遵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我告诉郑超勤我买了假币不敢花,他说卖给他,他有办法。”郑超勤当庭也供述,他当时买这些假币就是想用来骗钱的。两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郑超勤购买假币就是为了诈骗,买到假币后其与赵艺云合伙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两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与此不同的是,魏遵勇在买假币时并没有诈骗的目的,他在不知道如何处置时卖给了郑超勤,构成了购买、出售假币罪。后来魏遵勇参与了郑超勤和赵艺云的最后一次诈骗行为,所以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由于魏遵勇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无牵连关系,因此构成两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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