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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很高兴与大家见面。今天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安徽法院网直播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主持人黄强。本次庭审,我们还邀请了弋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庭审即将开始,欢迎大家关注。
    [2014/8/20 8:53:19]
  • [主持人]:

    本案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良义、黄青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汪涛担任法庭记录。
    [2014/8/20 8:53:40]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冰冻街聋哑学校附近、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小区附近,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2克。201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冰毒0.3克。
    [2014/8/20 8:54:0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2014/8/20 8:54:4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站立)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书: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2014/8/20 8:56:21]
  • [审判长]:

    请坐。
    [2014/8/20 8:56:48]
  • [审判长]:

    (敲法槌)。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蒋某某到庭。
    [2014/8/20 8:57:23]
  • [审判长]:

    现在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对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进行核实。
    [2014/8/20 8:57:42]
  • [审判长]:

    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籍贯、文化程度及职业。
    [2014/8/20 8:58:05]
  • [被告人]:

    蒋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略)。
    [2014/8/20 8:58:21]
  • [审判长]:

    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受过何种刑事处罚?何时刑满释放?
    [2014/8/20 8:58:38]
  • [被告人]:

    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3月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8/20 9:00:14]
  • [审判长]:

    被告人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2014/8/20 9:00:34]
  • [被告人]:

    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5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014/8/20 9:00:54]
  • [审判长]:

    被告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了?何时收到的?
    [2014/8/20 9:03:18]
  • [被告人]:

    2014年7月24日。
    [2014/8/20 9:03:35]
  • [审判长]:

    下面核实辩护人的身份。辩护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2014/8/20 9:03:49]
  • [辩护人]:

    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8/20 9:04:09]
  • [审判长]:

    辩护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了?何时收到的?
    [2014/8/20 9:04:24]
  • [辩护人]:

    已在法定期限内收到。
    [2014/8/20 9:04:3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4/8/20 9:04:52]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
    [2014/8/20 9:05:09]
  • [审判长]:

    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王丽、人民陪审员陶良义、黄青三人组成,由审判员王丽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汪涛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吉堃。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蒋某某辩护的是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昀。
    [2014/8/20 9:05:2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说明理由并要求调换。
    [2014/8/20 9:05:43]
  • [审判长]:

    被告人蒋某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2014/8/20 9:05:59]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2014/8/20 9:06:15]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2014/8/20 9:06:29]
  • [辩护人]:

    不申请回避。
    [2014/8/20 9:06: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2014/8/20 9:07:00]
  • [被告人]:

    被告人蒋某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2014/8/20 9:07:1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2014/8/20 9:07:38]
  • [审判长]:

    鉴于庭审前控辩双方均未提出证人出庭的有效申请,故今日庭审中未安排证人出庭作证。现询问双方有无新的证人出庭。如有,则请证人退出法庭,不得旁听庭审。
    [2014/8/20 9:07:53]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证人出庭?
    [2014/8/20 9:08:15]
  • [公诉人]:

    无。
    [2014/8/20 9:08:31]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人出庭?
    [2014/8/20 9:08:47]
  • [均]:

    无。
    [2014/8/20 9:09:0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4/8/20 9:09:21]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2014/8/20 9:09:41]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有无异议?
    [2014/8/20 9:10:00]
  • [被告人]:

    被告人:无异议,自愿认罪。
    [2014/8/20 9:10:16]
  • [审判长]:

    告知(解释)自愿认罪的法律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可酌情从轻处罚。你是否听清楚了?
    [2014/8/20 9:10:3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自愿认罪
    [2014/8/20 9:11:0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014/8/20 9:11:20]
  • [公诉人]:

    公诉人作简要讯问。
    [2014/8/20 9:12:30]
  • [公诉人]:

    被告人蒋某某,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你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公诉人希望你能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回答公诉人的提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2014/8/20 9:12:55]
  • [被告人]:

    属实
    [2014/8/20 9:13:13]
  • [公诉人]:

    你对本院起诉书指控拟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你是否认罪?
    [2014/8/20 9:13:28]
  • [被告人]:

    认罪。
    [2014/8/20 9:13:47]
  • [公诉人]:

    那你把你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再讲一遍?
    [2014/8/20 9:14:19]
  • [被告人]:

    1、2014年3月一天在冰冻街聋哑学校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的冰毒卖给了桂某某。2、2014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在江城国际瑞虹苑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的冰毒卖给了杨某。3、2014年4月20日,在江城国际瑞虹苑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的冰毒卖给了张某某。
    [2014/8/20 9:14:37]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到案的?
    [2014/8/20 9:14:54]
  • [被告人]:

    2014年4月28日晚,在江城国际瑞虹苑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冰毒0.3克。
    [2014/8/20 9:15:13]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2014/8/20 9:15:32]
  • [辩护人]:

    不需要
    [2014/8/20 9:15:49]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人在举证时将只对证据的名称和需要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对证据的详细内容不再具体宣读,是否许可?
    [2014/8/20 9:17:12]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同意?
    [2014/8/20 9:17:29]
  • [均]:

    同意。
    [2014/8/20 9:17:54]
  • [公诉人]:

    出示(宣读)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P24-41),如实供述自己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辨认笔录(P42-53),蒋某某供述称卖给过三个人冰毒,经辨认,分别是张某某、杨某、桂某某。 出示(宣读)证人桂某某的证言(P63-67),桂某某证实,其从一个男的那里买过冰毒,经过辨认该男子是蒋某某。在2014年3月份,在芜湖市冰冻街在蒋那里买了一小包冰毒,和蒋的供述一致,证实第一笔犯罪事实。及辨认笔录(P68-71),证明桂某某经辨认,“6号”就是卖给他毒品的人,正是蒋某某。
    [2014/8/20 9:18:28]
  • [公诉人]:

    出示(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P72-75),杨某证实,其从一个高个子光头中年男子处购买过冰毒,通过辨认,该男子是蒋某某。在2014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他在江城国际瑞虹苑门口以400元的价格从蒋某某处买了一小包冰毒。证实了第二笔犯罪事实。及辨认笔录(P76-79),证明杨某经辨认,辨认笔录中的2号照片是卖给其冰毒的人,正是本案的被告人蒋某某。 出示(宣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P54-58),张某某陈述,其吸食毒品冰毒,吸食的冰毒是从一个男的那里买的,该男子40岁左右,身高180公分左右,手机号18226725548,手机里存的名字是“高俊”,2014年4月20日,其和高俊约好,要买冰毒,在瑞虹苑小区门口,其以400元的价格从他那买了一小包冰毒;2014年4月28日,其配合警察,打电话给高俊,要买冰毒,约好在瑞虹苑小区门口见面,其见到高俊,他准备把一小包冰毒给其,之后警察就把这个人抓了,搜出了一小包冰毒。张某某的证言与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本院起诉书中第三笔犯罪事实以及蒋某某的被抓获情况。及辨认笔录(P59-62),证明张某某经过辨认,3号照片是卖给其冰毒的人,正是蒋某某。 出示(宣读)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P19、P86),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信息。 出示(宣读)受案登记表(P20),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立为刑事案件。
    [2014/8/20 9:19:21]
  • [公诉人]:

    出示(宣读)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P80-81、P101-103),公安机关调取的,蒋某某18226725548手机号和张某某、桂某某、杨某之间的通话记录。 出示(宣读)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物证照片(P82-85),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从蒋某某身上扣押了一小包白色晶体颗粒物品,疑似毒品冰毒,初步称重约0.5克,有实物照片。 出示(宣读)毒品收据(P14),办案单位将蒋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冰毒上交给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上确定冰毒量为0.3克。 出示(宣读)强制隔离戒毒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P93-100),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以及张某某、桂某某、杨某均吸食毒品冰毒,且被行政处罚。
    [2014/8/20 9:20:15]
  • [公诉人]:

    出示(宣读)情况说明(补充材料),证实蒋某某系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4月29日被送往芜湖市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一直到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
    [2014/8/20 9:20:37]
  • [公诉人]:

    出示(宣读)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P11-13),证明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从蒋某某身上搜出被扣押的疑似冰毒,经检验,在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结果已经告知蒋某某。
    [2014/8/20 9:20:56]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2014/8/20 9:21:16]
  • [均]:

    [2014/8/20 9:21:39]
  • [公诉人]:

    犯罪事实部分举证完毕。
    [2014/8/20 9:21:57]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
    [2014/8/20 9:22:16]
  • [均]:

    [2014/8/20 9:22:35]
  • [审判长]:

    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调查完毕,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就本案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2014/8/20 9:22:54]
  • [公诉人]:

    出示(宣读)抓获经过(P21-22),公安民警根据线索,于2014年4月28日晚在瑞虹苑小区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将志钢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一包冰毒。 出示(宣读)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P87-92),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的前科材料,其在1996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8/20 9:23:22]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2014/8/20 9:25:23]
  • [均]:

    [2014/8/20 9:25:39]
  • [公诉人]:

    犯罪事实部分举证完毕。
    [2014/8/20 9:26:13]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
    [2014/8/20 9:26:36]
  • [均]:

    [2014/8/20 9:26:53]
  • [辩护人]:

    本案被告人被抓获当天所持有的冰毒并不是贩卖,而是自己吸食留下的,张某某也是配合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是受引诱的。
    [2014/8/20 9:28:52]
  • [公诉人]:

    被告人蒋志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向他人贩卖,计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但尚未构成累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8/20 9:38:0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2014/8/20 9:38:30]
  • [被告人]:

    我认罪。
    [2014/8/20 9:39:31]
  • [辩护人]:

    被告人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只对量刑部分发表如下意见:1.主观恶性不强,情节较轻微,只贩卖3次,累计1.5克,累计货币也只有几百元,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主观想通过贩卖毒品获利的愿望不强烈,此次犯罪很大程度是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获利很小,不是以贩卖毒品为生,因此,主观恶性比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强,量刑时予以考虑。2.从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虽然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考虑。3.被告人不仅有认罪态度,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相关规定,法庭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有年迈父母切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综上,恳请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贩卖次数等综合考虑,让其尽快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2014/8/20 9:40:03]
  • [审判长]:

    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2014/8/20 9:41:07]
  • [均]:

    [2014/8/20 9:41:21]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控辩双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2014/8/20 9:41:4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2014/8/20 9:41:5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最后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2014/8/20 9:42:17]
  • [被告人]:

    我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害人也害己,我认罪伏法。请求法庭考虑我的家庭困难,从轻处罚。
    [2014/8/20 9:42:5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将被告人还押。休庭(敲法槌)。
    [2014/8/20 9:43:15]
  • [审判长]:

    (10分钟后)(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2014/8/20 9:43:35]
  • [审判长]:

    被告人蒋志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时,从其身上查获的0.3克冰毒,应计入其贩毒数量予以认定,但因其吸食冰毒,故对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数量,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同时,因被告人被抓获时存在特情引诱情形,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014/8/20 9:44:41]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4/8/20 9:45:03]
  • [审判长]:

    退庭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014/8/20 9:45:21]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敲法槌)
    [2014/8/20 9:45:43]
  • [主持人]: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会!
    [2014/8/20 9: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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