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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很高兴与大家见面。今天下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安徽法院网直播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方冬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主持人。庭审即将开始,欢迎大家关注。
    [2014/7/23 15:04:1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 2014年弋人社工认字(2014)0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2年11月8日12时许,方冬友随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所属新华洲117号船在浙江椒江某码头工作时,被缆绳弹伤左手掌,当即被送往台州骨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掌不全离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方冬友次此次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依法认定方冬友左手掌不全离断伤为工伤。 本案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具状向我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年弋人社工认字(2014)0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4/7/23 15:05:51]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2014/7/23 15:07:14]
  • [书记员]:

    (站立)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2014/7/23 15:07: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2014/7/23 15:09:23]
  • [审判长]:

    可以开庭,请全体人员坐下!
    [2014/7/23 15:09:48]
  • [审判长]: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方冬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2014/7/23 15:10:44]
  • [原告]:

    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身份等项略
    [2014/7/23 15:11:26]
  • [被告]:

    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身份等项略
    [2014/7/23 15:11:54]
  • [审判长]:

    第三人方冬友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原、被告,你们对对方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2014/7/23 15:12:27]
  • [原被均]:

    无异议。
    [2014/7/23 15:12:58]
  • [审判长]:

    刚才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实,经法庭审查确认合法有效。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庭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朱晶晶、人民陪审员苏珊珊、人民陪审员黄青组成,由朱晶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书记员周冉担任庭审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双方当事人对刚才宣读的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2014/7/23 15:13:30]
  • [原被均]: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2014/7/23 15:13:53]
  • [审判长]:

    审:为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庭审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陈述行政争议阶段;第二阶段,举证、质证、辩论阶段;第三阶段,最后陈述阶段。 现在进行第一阶段。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2014/7/23 15:15:18]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行政起诉书 一、被告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第三人方冬友伤害经过的描述,并没有足够的、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第三人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伤,原告一概不知。而被告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描述“2012年11月8日12时许,申请人随被申请人公司所属新华洲117号船在浙江椒江某码头工作时,被缆绳弹伤左手掌,当即被送往台州骨伤医院治疗……”之情形,除了第三人可能会持此说法外,被告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描述之情形的真实性。 二、被告以“劳动仲裁以及原相关一、二审法院认定第三人方冬友与原告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为由,确认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纯属胡乱推定,是完全错误的。 原告始终认为,劳动仲裁和一、二审法院以第三人提供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为依据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是不当的。退一步说,假如就算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但如果第三人的受伤不是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则其损伤也不能构成工伤。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凭什么依据证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并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呢?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弋人社工认字(2014)058号认定书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2014/7/23 15:16:20]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2014/7/23 15:20:36]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行政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一、方冬友受伤的事实有医院的出院记录为证,此点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也有确认,万峰公司如果认为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方冬友受害经过,应进行举证证明,但是万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二、我局认为方冬友系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人民法院认定,其受伤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且没有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万峰公司认为方冬友的伤情不属于工伤,应当进行举证,而仅凭一份《关于方冬友申请工伤认定的意见》认为方冬友的受伤不构成工伤,该说法不成立。
    [2014/7/23 15:22:57]
  • [审判长]:

    鉴于第三人未到庭,庭前提交了答辩状。代为宣读答辩状。 1、工伤认定事实清楚,原告辩称的否认理由不成立,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符合实际;2、被告工伤认定事实合法,法律程序正确;3、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2014/7/23 15:23:55]
  • [审判长]: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辩论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取证的时间以及所证明的内容。 审:首先由被告方依照证据目录向法庭举证。
    [2014/7/23 15:25:0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出示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及方冬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案受理及办理情况。
    [2014/7/23 15:26:19]
  • [原告代理人]:

    是事实,无异议。
    [2014/7/23 15:26:39]
  • [被告代理人]:

    证据2、出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方冬友系用人单位职工,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4/7/23 15:29:32]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方冬友受伤时在我公司工作。
    [2014/7/23 15:30:1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3、出示船员服务薄复印件及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方冬友自2012年9月20日起在万峰公司所属新华洲117号船从事水手工作,2012年10月24日,方冬友仍在新华洲117号船上任水手
    [2014/7/23 15:33:22]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2014/7/23 15:33:43]
  • [被告代理人]:

    证据4、出示台州骨伤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两份,证明方冬友受伤治疗情况。
    [2014/7/23 15:34:28]
  • [原告代理人]:

    是事实,无异议。
    [2014/7/23 15:34:4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2014/7/23 15:35:0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出示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认定方冬友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014/7/23 15:35:21]
  • [审判长]:

    由被告进行质证。
    [2014/7/23 15:35:36]
  • [被告代理人]:

    不予认可,结合出院记录和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可以证明方冬友受伤是在新华洲117号船从事水手工作。
    [2014/7/23 15:36:07]
  • [审判长]:

    原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2014/7/23 15:36:26]
  • [原被均]:

    没有了.
    [2014/7/23 15:36:56]
  • [审判长]:

    原被告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2014/7/23 15:37:12]
  • [原被均]:

    没有了。
    [2014/7/23 15:37:37]
  • [审判长]:

    经过刚才双方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方冬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2014/7/23 15:37:54]
  • [原被均]:

    无异议。
    [2014/7/23 15:38:07]
  • [审判长]:

    为查明案件事实,下面问原告几个问题
    [2014/7/23 15:38:27]
  • [审判长]:

    原告,第三人方冬友何时自新华州117号船舶离职?
    [2014/7/23 15:38:53]
  • [原告代理人]:

    代理人不清楚。
    [2014/7/23 15:39:07]
  • [被告代理人]:

    他是在2012年9月27日离职。
    [2014/7/23 15:39:23]
  • [审判长]:

    原告,在船员服务簿上签名的“陈兆标“是何人?
    [2014/7/23 15:39:40]
  • [原告代理人]:

    代理人不清楚。
    [2014/7/23 15:39: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讽刺、挖苦、污辱对方。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4/7/23 15:40:17]
  • [原告代理人]:

    1、 被告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第三人提供的门诊病历是其自己陈述的,不真实,不具有证明效力,3、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2014/7/23 15:41:04]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4/7/23 15:41:22]
  • [被告代理人]:

    同答辩意见。
    [2014/7/23 15:41:3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2014/7/23 15:41:54]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2014/7/23 15:42:15]
  • [被告代理人]:

    请求维持本案工伤认定书结论。
    [2014/7/23 15:42:29]
  • [审判长]:

    经过以上的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庭不做当庭宣判,待合议庭合议后将及时作出判决,庭审笔录经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现在休庭。
    [2014/7/23 15:42:49]
  • [主持人]:

    紧张的直播到此结束。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过程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7/23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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