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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今天上午8点30分开始,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宏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案号:2014繁民一初字第489号)。 本院通过安徽法院网“网上直播”栏目图文直播此案的庭审过程,这是繁昌法院首次通过网络平台图文直播案件庭审过程。今天旁听庭审的有社会各界群众、本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等。 【繁昌县人民法院介绍】繁昌县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西南部,地处长江南岸,皖南丘陵地带,是皖南的门户,近年来繁昌县被评为全国文明县城、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等称号。繁昌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7月,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现有在职干警58人,其中法官35人,上一年度共审(执)结各类案件3835件。(网站地址http://www.fcfy.gov.cn ;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james0025) 【本案案情介绍】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潘宏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日起诉至本院。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潘宏正驾驶皖B3D156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杜成国驾驶的皖B33490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娟娟等5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宏正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张娟娟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4845.16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潘宏正返还其所垫付的款项,遭到被告拒绝。因被告潘正宏的车辆在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垫付款共计14845.16元。
    [2014/5/16 8:18:41]
  • [主持人]:

    【法官介绍】 本案由孙武法官独任审判,俞夏银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孙武,男,52岁,法律本科学历,现任繁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书记员俞夏银进入审判法庭,本案庭审开始。
    [2014/5/16 8:28:08]
  • [主持人]: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忠荣到庭。 【被告】被告潘宏正到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束鹏飞到庭。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请旁听人员安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法庭纪律宣读完步。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2014/5/16 8:43:09]
  • [主持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宏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原告】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繁新公路与芜铜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施皓新,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4988898。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韩忠荣,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潘宏正】被告潘宏正,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繁昌县繁阳镇。 【被告平安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张进军,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49406325。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束鹏飞,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2014/5/16 8:50:06]
  • [主持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孙武独任审理此案,本院书记员俞夏银担任法庭记录。审理过程中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 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诉讼权利义务你们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2014/5/16 8:50:29]
  • [主持人]: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我们宣读下民事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不重复了。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14845.16元人民币;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赔偿清单是:①周士金:医药费996.97元,护理费:200元,合计:1196.97元。 ②章邦信:医药费:10149.19元。 ③张怡:医药费:570元,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800元,手机维修费:80元;合计:1455元。 ④张娟娟:医药费:569元,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00元,合计:1169元。 ⑤王红志:医药费:375元,营养费、检查费、交通费:500元,合计:875元。 综上合计人民币:14845.16元。 事实及理由:2012年1月10日,被告潘宏正驾驶皖B3D156小型轿车沿S321线由南向北往芜湖方向行驶,途径S321线化肥厂加油站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杜成国驾驶的皖B33490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娟娟、周士金、章邦信、张怡、王红志5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宏正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皖B3D156小型轿车在第二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总共为张娟娟、周士金、章邦信、张怡、王红志5人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手机维修费、检查费等共计人民币14845.16元。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各项款项,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2014/5/16 8:52:43]
  • [主持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告潘宏正】原告的陈述是事实,但是这个费用都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平安公司】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三责险,对原告诉讼请求中五个受害人除医疗费以外的损失赔偿有异议。诉讼费应该由被告潘宏正承担。 【审判长】各当事人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被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刚才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原告垫付的护理费、营养非、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逐一进行当庭质证。
    [2014/5/16 8:54:44]
  • [主持人]:

    【原告】我方有四组证据举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行驶证、信息查询单、保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组,证明车辆及投保情况; 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组,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 证据四、协议书、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收条一组,证明原告代为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支出情况。 【被告潘宏正】我对这四组证据没有意见。 【被告平安公司】我方对四组证据没异议,请求法院根据票据金额进行认真核对。其中:五个受害人的收条,仅能说明原告对其中四个受害人一次性赔偿费用,不能证明是护理费、营养费。且该收条不能作为我公司赔偿的依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逐一进行当庭质证。 【被告潘宏正】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平安公司】我们也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证人申请出庭作证? 【原告、被告】没有。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原告、被告】没有发问。
    [2014/5/16 8:58:34]
  • [主持人]:

    【审判长】下面法庭对原告方进行询问。 张娟娟、周士金、章邦信、张怡、王红志是什么人?你们为什么垫付该五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请依次回答。 【原告】张娟娟、周士金、章邦信、张怡、王红志系当时车上乘客。事故发生后,有人重伤住院,因为被告方不作为,所以对这些外地旅客,我公司送他们住院并垫付医疗等费用。我讲一下他们五个人的具体费用(可见诉状),总费用是14845.16元。 【审判长】下面法庭对被告方进行询问。 第一被告,你对原告的诉请是什么意见? 【被告潘宏正】原告的费用数字是真实的,我没有其他意见。 【审判长】第二被告,你对原告的诉请是什么意见?你们对原告先行垫付的张娟娟等五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予认可的法律依据?请依次回答。 【被告平安公司】我们对医疗费没有异议,请法院根据票据核算。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手机维修费等2180元不是我公司理赔范围,应该由受害人诉请,原告主体不适格。而且收条上也没说明是护理费、营养费。
    [2014/5/16 9:08:21]
  • [主持人]:

    【审判长】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当庭认定,本庭将在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原告】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被告不作为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并且垫付医疗等费用,涉及金额不大,现在依法找被告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潘宏正】我没有辩论意见。 【被告平安公司】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没有了。
    [2014/5/16 9:12:44]
  • [主持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告】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要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14845.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宏正】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没有其他要求。 【被告平安公司】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潘宏正】同意调解。 【被告平安公司】同意调解。 【审判长】(主持调解中)
    [2014/5/16 9:13:44]
  • [主持人]:

    【审判长】经当庭调解,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4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之前给付完毕,本案诉讼费86元由被告潘宏正承担。本庭认为,该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按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请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各方当事人有无意见? 【原告、被告】同意。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请各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
    [2014/5/16 9:17:4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原告繁昌县运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宏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庭审图文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 【特别说明】庭审直播文字内容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5/16 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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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 网友:长江8号  留言时间:[2014/5/16 9:37:45]
    直播内容非常详细不错
  • 网友:繁昌人  留言时间:[2014/5/16 9:32:21]
    安徽法院的法院公开做的真的很好,让我们在办公室就能得知庭审的过程,公开、透明才能公正,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支持~
  • 网友:匿名网友  留言时间:[2014/5/16 9:01:28]
    抢个沙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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