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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抢到假冒婴幼儿食品怎么办?
作者:罗继红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   发布时间:2015-11-16 15:03:00    阅读次数:
 

  问:2014年11月11日,吴先生在甲电商网站抢购了乙公司销售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500元。经查,这些进口婴幼儿均是假冒,吴先生是否可以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能否要求甲电商网站赔偿?

  答:吴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吴先生可以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要求乙公司“退一赔三”,也就是获得3倍赔偿金2.25万元。而《食品安全法》比《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更有利于保护食品消费者,规定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吴先生如果选择《食品安全法》作为索赔依据,可以获得10倍赔偿金7.5万元。

  甲电商网站是吴先生此次网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2014年3月15日同时实施的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即平台提供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利用他的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就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吴先生可以对照自已与乙公司和电商网站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要求甲电商网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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