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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谁承担?
作者: 明光法院 万德央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   发布时间:2014-11-3 15:09:15    阅读次数:
 

  问:雇员受雇于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若没有偿还能力,能否起诉发包人或分包人要求他们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是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则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如果是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且发包人、分包人对此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发包人、分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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