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用青春和汗水传递法律的温暖
作者:宿州市中院 曹杰 编辑:贾曼丽 发布时间:2018/1/31 14:40: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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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一名“80后”青年法官,2004年进入法院系统,2009年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2012年被任命为审判员,如今已成长为庭室骨干力量。近年来,他先后被省、市法院评为办案标兵,2017年他又被宿州团市委评为青年岗位标兵,他就是宿州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磊。 民三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是最快捷的解决纠纷方式,但是对有些案件来说判决并不是最佳解决方案。正是因为深知这一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磊从不轻易地作出判决,而是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以真心和耐心做双方工作,始终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将看似冰冷的法律演绎得充满温馨和人情。为此,他付出了比判决多得多的工作量。 2011年初,在一桩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王某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由于他在理赔申请书中的笔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老人家庭本来就贫困,又出了这样的岔子,很是懊恼,心理压力非常大。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年过花甲的老人为打官司,从大泽乡的家到市区往返跑了十几趟。二审期间,王磊翻阅卷宗找出疑点,考虑到王某年龄大,三次上门找王某了解情况,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查明事实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压在老人心头两年多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法官基于法律和事实判案,但也要兼顾到人情,这样才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王磊认为正确认识“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处理矛盾,化解纠纷。 在中院还盛传着他一个下午圆满调解三起案件的佳话。这三个案件均为二审,一起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一判了之,受害方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很可能是一纸空文。第二起案件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非常激烈。第三起案件是公共场所责任纠纷,一名七岁儿童在一外商餐厅点餐时被热饮烫伤,只有妥善解决该案,才能为外商构建一个和谐的经营环境。调解是这三起案件最佳解决方式。于是,王磊耐心地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法明理,指出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责任,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识到调解才是最佳解决方案。在他以心暖人,以情动人的感召下,当事人之间的坚冰融化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了,终于相互谅解,握手言欢。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言和。当受害人拿到赔偿款时,哽咽地说:“你真是为老百姓办事的好法官!”当最后一个案件调解完毕,已是晚上七点多了,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感激的目光,王磊欣慰至极,想说几句祝贺的话,但张开嘴却说不出话来,在五个多小时的调解中他说得太多太多了,嗓子已经累得发不出声音。 正是凭着这股韧劲以及灵活、巧妙的工作方法,化解了一起起案件,使矛盾激化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最让王磊“得意”的,是一直被同事津津乐道的“三块钱官司”。 “没想到,真的没想到,前后打了三四年,标的额数百万元的官司,他竟以原告赔偿被告3块钱握手言和了。”王磊的同事为他竖起大拇指。 2008年,江苏省某建筑商声称在泗县承建一所学校教学楼,工程竣工后迟迟拿不到工程款,向该校追索600余万工程款。与此同时,学校反诉对方要求赔偿因为工程延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建筑商赔偿违约金200余万元。 面对这跨度数年,标的额达数百万元的诉讼案,王磊刚刚接案时,心里还有点“吃不准”。他仔细翻阅卷宗,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接触后,才感觉到案件的“棘手”。因为建筑商的负责人早已经撤离泗县,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学校一直没有“松口”意思,坚持让建筑商赔偿违约金。为了尽早啃下这块“硬骨头”,王磊先后四次到泗县现场办案。因为自己手头的案件很多,同时又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时间,他常常利用休息天进行沟通。4月1日,王磊一大早就赶往泗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时间不知不觉过去了四个多小时,最终建筑商的代理人表示放弃600多万元的诉讼要求,而学校却坚持要求建筑商赔偿,但是表示在赔偿额度上,建筑商表示诚意即可。面对缓和的气氛,王磊抓住双方均打的是“赌气官司”的心理,因势利导,说法明理,终于使双方签下和解协议,即建筑商赔偿学校经济损失3元。 “更多时候法官扮演的是‘和事佬’和‘服务员’的角色,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通过办案,把公正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当事人,让人民群众信服法律。”王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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