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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5 14:5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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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云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动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云的委托代理人闫学亮,被上诉人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和奥飞动漫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被共同授予“玩具剑(5691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68975.8。专利年费现交纳至2013年2月25日。“玩具剑(569104)”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为:魔法棒由棒头和手柄两部分组成;魔法棒头为蝴蝶形状,四角分布四个魔法灯,顶部有触角;棒头中间镶嵌一个心形能量发光体;魔法棒的手柄上有心形装饰花纹和心形按钮,尾部呈散开形弧状。该专利文件通过七视图对上述特点予以展示。

  2011年9月2日,奥飞动漫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知识产权协议书》,内容为:乙方有权在产品上使用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涉及双方共有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由乙方全权代理;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中国境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诉讼事宜,其权限为全权代理;乙方有权就双方共同权利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等。

  安徽省阜阳惠颍公证处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的(2012)皖阜惠公证字第8326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群群、蔡欣于2012年10月24日一同来到位于阜阳市青年路门牌为121号的玩具店,该店门头上有“飞鹭玩具”字样。代群群和蔡欣在该店内购买了包装上分别标注为“铠甲勇士帝皇侠极光剑”等字样、“铠甲战士火刑剑”等字样、“完美公主闪光小魔棒”等字样的玩具共三件,并取得销售清单一张和内容为“阜阳飞鹭玩具配货中心闫光亮王云”等字样的名片一张。奥飞动漫公司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庭审中,将涉嫌侵权玩具与奥飞动漫公司的专利外观相比,除剑柄增加了装饰条纹外,其他部分均相同,整体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被控侵权玩具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等信息。

  奥飞动漫公司认为,王云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销售侵犯其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云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等。

  原审法院认为:奥飞动漫公司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并经后者许可,奥飞动漫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奥飞动漫公司对王云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行为采取公证保全证据时,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本案中的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相同产品,除剑柄装饰纹外,二者的其余部位没有明显差别,整体观察构成高度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王云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玩具产品,系侵犯奥飞动漫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且王云没有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加以证明,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奥飞动漫公司未能就自身因侵权所受损失或王云因侵权所获利润加以证明,考虑到奥飞动漫公司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王云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奥飞动漫公司“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产品;二、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奥飞动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云负担。

  王云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是合法经营,也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或发回重审。

  奥飞动漫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王云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了奥飞动漫公司损失,且奥飞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有合理成本支出,均应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云一审、二审均没有提供证据,奥飞动漫公司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玩具是否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若构成侵权,原判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本案中,奥飞动漫公司和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并对涉案专利享有单独维权和诉讼的权利。涉案“玩具(玩具剑569104)”外观设计专利是一项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一审中,将王云经营商铺销售的涉案玩具与奥飞动漫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特征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高度相似,也即王云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王云无法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其销售产品外包装上也没有生产的厂家、厂址、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等信息。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王云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涉案玩具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法有据。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我国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故一审法院考虑到奥飞动漫公司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王云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玲  梅

  审  判  员  王玉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士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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